离职证明丢失,空窗期两年,该怎么入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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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离职证明丢失,可以书面写个人承诺书,说明自己再某年某月某日入职时,没有与其他单位有书面劳动合同存属,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,本人承诺是真实情况的反应,也是现入职时代表离职证明功用的说明。有了这个书面签字的说明,正常情况下,现在拟入职单位的HR们,应该不会再拘泥于离职证明了。如果果真拘泥,这个单位也没啥前途,建议你不要进了。

    离职证明是劳动法规约定的一个格式文书,它说明与上一个单位劳动关系已经结束,主要是为了办理社保转移、失业金领取等手续用的证明是非就业状态的文书,它并不是新单位入职的一个法定必要要件。但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不清楚,不少单位需要入职时候提供上一个单位的离职证明,这也无可厚非。毕竟HR们也要审慎工作。不过如果确实没有,可以按上段思路做类似书面说明。

    劳动法法律有这样一个规定,就是若劳动者到新单位工作,与原单位没有脱离劳动关系,造成原单位损失的,新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。所以弄个离职证明来证明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了。其实这一条重点说的是新单位要审核劳动者的合法主体资格,实际与后来规定的劳动者在不影响劳动关系单位工作的情况下,可以兼职,也就是说可以不要离职就可以在另一个单位工作,这种情况下造成劳动关系单位损失,怎么来证明,怎么来追究?未离职到新单位工作,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就追责,未签订劳动关系就不追责,看起来是对签订劳动关系的慎重,实际推究起来是有矛盾的。

    有些国家在离职证明文书之外,还有雇主推荐信,是对劳动者在原单位期间有关工作能力、态度和业绩的评定,这当然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相互本着依法诚信原则的一个客观文书,不作为法律依据。不过新单位往往很久这个推荐信确定是不是录用。

    我们也有俩种不同的声音,一种是到新单位入职也需要原单位推荐信,人事档案取消后,工作经历等基本是自由填写,正常情况也不可能去做背调,单位推荐信可以说明很多东西,特别是对新单位来讲,可以有很多参照,降低了用人风险。另一种声音说,不能,资本家都是坏东西,如果入职需要原单位推荐信,则员工自由离职权利就收到限制,也很难有勇气去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了。劳动合同法在修订的时候,没有把推荐信作为要求,离职证明也有法定格式,否则就是侵权。对劳动者是保护。很好。

    离职证明丢了,不影响社保关系转移。因为原单位在你离职的时候,你们劳动关子已经终止,单位将你的社保关系停止缴纳,不再承担缴纳责任。现在在新单位缴纳,你俩年的空窗期可以以自由职业者名义补缴,如果挂靠单位做工作的,也可以提请挂靠单位以职工名义补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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